慢性病医保不需要年年申请,待遇期为5年,第5年须进行重新申请鉴定。异地居住的慢性病人员,可将已选择备案的居住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异地申报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于每年年初按规定申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在其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的检查、治疗、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