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没有死亡或者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祖父母对孙辈是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是老年人抚养孙辈,那也只是对人性和孝道的回赠而已,并不意味着代替成年子女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没有法定义务的老年人代替成年子女抚养孙辈的过程中而产生经济损失(如:养老、赡养、扶养等费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权请求受益人(成年子女)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