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假释不由派出所办理。具体的已有人答复。但办理假释后,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道,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假释考验期间的监督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