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不甚清楚。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已经做出,那么你只有在指定期限之内敬穗向上级提出重新鉴定,如果已经重新鉴定,那么劳动能力鉴定这个程序已经结束。
你所说的因果关系可能是指目前伤情与工伤之间的亮搏卜因果关系,这个其实应该是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次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鉴定,对做或银友不做这个因果关系鉴定而得出的工伤认定的部位或范围不服的,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再由复议部门或法院进行审查。
至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明确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鉴定时会有所考虑,但不太会委托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只有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