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释义】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本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责令提供而不提供的,将被驳回申请。但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不要求提供担保。另外还有关于紧急财产保全的规定,所谓情况紧急就是指不马上采取措施将可能导致执行财产减损。
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