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超速 50 %的,扣 12 分,处以一千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
同方向有 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00 公里;同方向有 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