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沪府办发(2002)46号)相关规定,燃气助动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必须报废。据统计,本市登记的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按照市政府有关超期限燃气助动车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交通出行安全,深化本市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请各位车主朋友尽快将燃气助动车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现场交验车辆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回收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即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燃气助动车的执法。2018年4月8日零时起,统一停止为不符合规定的燃气助动车加气并将对违规充装不符合规定的钢瓶行为加强执法。至2018年7月31日,本市燃气助动车报废集中回收工作停止,各区增设的临时报废回收点关闭。
燃气助动车集中回收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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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0972
9:00-16:00
(周一至周日)
(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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