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部队患精神病退出现役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因病性质?

2025-04-27 15: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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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残的范围,部队在军人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也就是说在部队退役之前,人家部队就给鉴定清楚了,你是因为因战、因公、因病造成的,都发残疾证,上面都有说明,地方是根据军人的那个残疾证评判。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 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 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 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