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
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亲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应合并执行。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