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交通事故后,需要做好的一些准备和需要知道的一些事项。
1、选择被告
很多受害人认为对方司机就是被告,其实不然,一旦选错了被告,只会浪费诉讼时间或是拿不到理想的赔偿款。对于如何选择被告,您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主体责任认定章节。
2、选择法院
交通事故管辖权法院为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
3、明确诉讼请求
起诉前受害人需要知道到底想要拿到什么,自己会有什么项目的赔偿,如果搞不清楚,需得自己收集资料或是咨询律师。
4、提起诉讼
受害人一般需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否则,有可能面临无法获赔的风险。
5、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担心对方的诉后赔偿能力,那么可以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保证自己诉讼后判决书的执行力。
6、诉前调解
法庭在审理前会询问双方是否希望调解,如何不想进行复杂的诉讼程序的,各方可以选择调解从而达成协议结案。
7、开庭
开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的规定,您可以参阅。一般一审期限为6个月内,简易程序的为3个月审结。
8、财产执行
判决后,如果被告不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判决义务,那么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