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如果没有过户,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车辆,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只要你的车在起诉前实质上已经转让给了他人,并且有充足的转让证据,如转让合同等,而且该转让行为是自愿合法的,那么该转让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会无效。
虽然,我国现在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理解为:
1、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与一般动产物权一样,不需要登记生效。
2、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可发生效力,但是,这种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在对机动车作出过户登记之前,即使已经将机动车交给买主实际占有,但若出卖人又将机动车再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买主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方,一旦第三方主张机动车所有权,买主必须移交。而你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你们的转让是生效的。
你要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书,并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于法院查封前转移,因法院的查封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如果还没有转名,车子还是你的
关键看是否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