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想捐献自己的眼角膜但不想让他的亲人知道可以吗

2025-02-28 07: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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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可以的,但是最好还是和亲人沟通一下为好
不然即使捐赠者在死亡后被执行角膜捐赠,亲人还是会处于种种原因加以阻拦的

十字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绿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 第五条 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教学、科研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二)有相应的医学专业设施和必要的经费;�

(三)有专门从事遗体处理、角膜移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场地。�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接受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登记、接受的具体事项。�

捐献遗体或者角膜应当由本人到登记机构登记,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生前经过公证、留有遗嘱表示捐献遗体或者角膜,但未办理登记的,捐献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执行人代为登记和办理捐献手续。�

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单位、组织。�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人颁发统一印制的捐献卡和纪念证。�

第七条 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内容;�

(二)遗体或者角膜的接受单位;�

(三)执行人姓名、住址、电话及通知接受单位接受遗体、角膜的方式;�

(四)保密要求。�

捐献人对所捐献的遗体、角膜明确接受单位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意愿办理;没有明确接受单位的,由登记机构负责联系接受单位。�

第八条 变更、撤销捐献遗体或者角膜登记,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申请撤销登记,应当交回捐献卡和纪念证。�

第九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按照登记约定的方式,通知接受遗体、角膜。接受单位收到执行人通知后,应当及时接受。接受遗体时,可以举行告别仪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接受单位可以不接受遗体或者角膜。�

(一)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建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利用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捐献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处理,只捐献角膜的遗体由执行人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造捐献者纪念林或者纪念性标志,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筹措。�

第十四条 未获得《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的单位接受捐献遗体、角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六)项规定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资格;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并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资格。�

(一)不按规定接受遗体、角膜的;�

(二)遗体、角膜未用于医学科学事业的;�

(三)未建立遗体、角膜登记和利用档案的;�

(四)违背捐献人保密要求的;�

(五)利用捐献的遗体、角膜牟利的;�

(六)遗体不按规定处理的。�

第十六条 从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可以,但是,当那位同志不幸遇难,要根据生前签的协议摘取角膜十,亲属肯定有知情权.

回答3:

我(牵强)地说;可以

回答4: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