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待一客户咨询,王女士称其跟爱人张先生在1998年结婚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内,2005年房改,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房产,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先生。现王女士夫妻不和要求离婚,王女士问他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本律师认为,王女士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因为张先生在购买房产的时候是在其与王女士婚姻登记存续期间并且是用夫妻的共有财产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虽然公房的承租人是张先生的父亲,张先生的父亲对该房屋有使用权,但这可视为父母将这部分公房使用权的价值赠与给张先生夫妻。因此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