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长丰县牌照的摩托车(也包括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和县级巢湖市)驶入合肥市市区二环路以内”的依据是,2009年合肥是制定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外地(含三县)摩托车、取得外地临时通行标志(含三县)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