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我侵占148万公司财产!见到公安办案人员,我就一路喊冤,将当初被诈骗的事实告知公安人员,也提出有人证和当初的账目可以证明收益支出。可是见到面,公安人员就开始跟我提出和解。告诉我只要我和解,就不拘留我,案子就了了。并提出了巨额和解条件:放弃40%股权,70万现金,当初原告卖给我的一套房子按买的时候的90万价格估值。这是什么意思,我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条件的实质:40%股权价值至少80万,放弃40%股权,也就放弃了3年来我没有分到的红利,粗略估计在120-200万之间,70万现金,09年90万买的房子,现在至少市价在120-150万之间。也就是说,公安向我提出了一个总额在四百万以上的赔偿条件!!别说我是冤枉的,就算假如我真的侵占了148万,也不应赔偿四百多万吧?!!这是什么,这只能解释为敲诈!任何案件,公安都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可是,自从公安人员见到我开始就是当上了对方的和解代理人,每天跟我讨价还价让我和解!我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撤案,还我清白的基础上,我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给对方一定的赠与,那也是我觉得我是学佛的人,冤家宜解不宜结!可是,公安很清楚职务侵占罪不能和解,也更不可能撤案!我们主动提供物证和证人,一直到了预审阶段,才匆忙让会计出具了一份当年账目往来的报告,就这么草草的只凭原告提供的所谓证据,将我移送审查批捕。检察院公正办案,存疑不捕将我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我的案子里,公安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明知不能和解的案件,不是收集充分证据,还原事实真像!惩罚真正的恶人,而是一直为虎作伥,逼迫我们和解。欺骗我和解就能撤案,其实是利用我不懂法律,想让我先赔钱,认罪坐实案件,让我的案子板上钉钉!然后对我提起公诉接受法律制裁,再次接受法院判决的各项赔偿!!多么阴险毒辣!!法律不是捍卫真理!维护正义,而是成了这帮野心狼发家致富的工具!!!法律本身是健全的,可是,北海的法律在北海司法人员手中变成了残疾,变成了恶棍!!这里没有公正!这片天空看不见法律的太阳,多少人在这里含冤莫白!北海吸引了多少人来,就害了多少人!多少人心痛!是多少人的噩梦!?!再不治理,北海一定是个死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