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 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2025-05-02 0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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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求条件是夫妻一方拥有海宁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至海宁的可以办理迁入海宁户籍。

依据2018年4月发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投靠落户,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拥有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的。

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迁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夫妻投靠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办理手续是申请人直接前往户籍窗口前台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扩展资料:

户籍办理受理办理地点:

1、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2、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

3、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

4、海宁市公安局许巷派出所;

5、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

6、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7、海宁市公安局周王庙派出所;

8、海宁市公安局观潮派出所;

9、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

10、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

11、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

12、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

13、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14、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受理办理户口迁移条件:

1、投靠迁移;

2、工作调动、招工录用;

3、购房入户;

4、人才引进;

5、投资兴业;

6、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户口迁移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回答2: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二、迁往外省市。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三、市内户口迁入。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扩展资料:

一、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三、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回答3: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