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2、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扩展资料: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GB50016-2006第3.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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