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2025-02-25 22: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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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举个例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这个民事行为自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比如不到法定婚龄的两个年轻人结婚。或者是一个小孩卖给你东西,都是无效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比如说甲带着孩子出去玩,孩子不小心掉水里了,然后甲不会游泳,正好碰见乙,求乙救孩子,乙说你给我2000钱,我就救,结果甲没有办法,说好吧。这种情况下,乙属于趁人之危,因此,这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比如说甲委托乙出卖自己拥有的摩托车,后来一直没有卖出去,甲也就撤销委托,在甲撤销委托后,乙有个机会正好能卖出去,并且和丙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就看甲是否追认了,如果追认这个合同成立,如果不追认,这个合同就不成立,当然可能乙就负有缔约过失责任了。
不知道这样能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