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次,既然提问者提到“法官”一词,那么说明该劳动纠纷已经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那么,被告经传唤拒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员,不是法官,被申请人签收开庭通知,不按时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可以解释为故意逃避
故意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