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途径与申报机构
按中国法律规定,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途径。
1、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特别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则是作为一个特殊主张和证据出现,当法院采纳该主张和证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因此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关键在于以下两点:1、找准起诉的对象和完全符合认定规定的侵权案件;2、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使法官采纳原告的要求,从而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2、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途径包括三种方式: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行政案件中给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