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评委会看你们能否提出利弊比较的标准(不过我个人挺反对,我认为利弊比较的问题不必提出标准),这个辩题可以把标准定为参加社会实践是否有利于中学生在中学阶段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中学生更好的完成中学阶段的目标。作为反方,要牢牢抓住“中学生”这一身份,中学阶段,学习还是最重要的。此外,中学生多数属于未成年人,法律上还不是完全责任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不能完全脱离监护人。在立论开头,还要给社会实践下个定义,规定一下哪些属于社会实践,哪些不属于,比如唱歌跳舞打球这些就不属于,社会实践就必须深入社会,所以一些公益劳动也不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