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6〕39号: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出租非住房不能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税也照样按照相关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