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房产专家、国银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律师李续杰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