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吗?如果是,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可能不起诉.因为甲没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是拿工作人员给的钥匙打开相同号码的箱子,这个箱子是工作人员分给甲游泳时使用的,见到财物后时起了贪念想占为已有,并且被工作人员查问后即将财物放回原处.如果甲是打开另外号码(别人正在使用)的箱子拿走财物,即构成盗窃罪,但属犯罪未遂.如果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甲提出公诉可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