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对还没分割的遗产拥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权。
第二,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须经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现房屋所有权归丁所有,因为丁对丙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而且办理了房屋的登记,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四,甲乙丙丁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虽然张某夫妇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赁权属于债权,债权一般效力弱于属于物权的所有权,但现代法租赁的物权化使得其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张某夫妇可以主张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还可以主张房屋买卖的优先权但该优先权不得对抗基于善于取得的丁。丙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缔约的过程中并未告知与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