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规定,改制时的的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政府国资委那里会有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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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1998年国家劳动部发布《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
五、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