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而不是人身损害,被帮工的人有赔偿责任吗?

2025-04-30 23: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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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针对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从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规定: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是不取报酬的,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不管怎么讲,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帮工人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5、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是从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规定的,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

无偿帮工与雇佣和无因管理等边缘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无偿帮工、雇员和无因管理者提供劳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均被帮工人、雇主和被无因管理者所有。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帮工人实际从事了帮工活动,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通意见》第132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对管理和服务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
帮工活动则不同,帮工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进行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是有因的而不是无因的,帮工是无偿的,帮工人无权请求报酬。
帮工与无因管理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帮工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偿帮工也不同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被雇佣人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雇员是否获得报酬,就其实质而言,雇佣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虽归雇主所有,雇主是受益人,但雇主需给雇员提供劳动生活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