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环保或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古文句子

2025-02-24 0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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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环保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当现代人大梦初醒而着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殊不知,古人自茹毛饮血的穴居时代走出、跨进文明社会的那一刻起,就重视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我们从古人立法中就可见一斑。
  据《周记》记载,周代就设立“山虞”掌管森林,“司空”掌管城廓,职方氏、土方氏、庶氏等分别掌管灭害虫、除杂草等事宜。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法令虽然有点严苛,但可以看出古人对蓄意破坏生产资料和生存环境者是非常痛恨的。
  《孟子.梁惠王上》云:“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进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生无憾,王道之始也。”孟轲巧地把环境保护上升到称王称霸的高度,不由梁惠王不怦然心动。多年后的现代人却不惜竭泽而渔,大面积砍伐山林。《荀子.天论》中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就是现代自然哲学所倡导的“师法自然”思想,告诫人们要正确处理好“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的关系,不要逆“天”而行。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指出,“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王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正是基于以上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对自然的充分尊重,古人才对自然环境和人口聚居的局部环境予以立法,禁止污染。《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曾制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如果这条法律在今天仍行之有效,相信你我都不会再生活在垃圾的重重包围之中了。
  秦朝《田律》明确规定:“每年从春季二月起,不准进山伐林木;不准进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诱捕幼兽、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以上禁令,至七月才得解除。其中,不准进山烧草木灰,对防止森林火灾,仍行之有效。
  唐朝《唐律.杂律》载:“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在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穿垣出秽者杖六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
  在后来的宋朝乃至清朝的《大清律》,也都对环境作了明确的立法。所有这些,对走向依法治国的当代人来说,仍不失借鉴意义。

回答2: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孟子 梁惠王上

回答3:

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庄子的《齐物论》

回答4: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答5:

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