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宣恩高罗乡农村商业银行社负责人电话查询

2025-04-27 0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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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村信用社并不是银行,它只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在金融功能上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差别,它不具有创造支票存款能力。

从所有制性质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集体经济性质,它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营经济性质相比,它不属于国营经济。一般来说,农村信用社以县级联社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在县级以下设立分支机构,它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史上是一个新事物,因而它不具备一般银行的所具有的“血统”,把它列在银行之外是由其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