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出院在家护理费2016年有吗

2025-04-28 03:49:0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职工工伤出院后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享有护理费。

职工工伤,出院后是否享有护理费,按是否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前,停工留薪期内,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根据生活自理障碍情况,出具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选择支付护理费的,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各地规定不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具体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其中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回答2:

正常工伤职工的护理费,只有在医院住院期间才有。但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这种情况,一般需于伤情比较严重,不能自理的。也可以按月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