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5-04-25 0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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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_第三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

一般风险提示是一定要有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另外应该也需要加入基金产品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具体还要看基金公司合规的要求。

回答3: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回答4:

不得夸大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对于过往业绩基本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