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大家关注的“持绿卡需注销上海户口”一事,上海市政府今天凌晨通过官方公号,发布了相关政策的解读。
据市公安局官方微信“警民直通车上海”,3月13日市公安局发布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段时间来,大家对《规定》十分关注,参与度很高,比如,有的对《规定》如何有效实施提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有的对《规定》中一些条文如何理解表达了疑问。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大家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通过梳理,大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房屋交易后上家户口拒不迁出,权利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派出所对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个人户口卡有何用途等。大家还关注《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的人有疑问,对出国定居的人员,派出所会强制注销其户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制定了《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出国定居和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自2005年以来的《规定》皆有表述)。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关于“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具体,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关于出国定居人员注销户口内容:
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这是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涉及到中国公民的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很短,只有12条。没有一条涉及出国定居人员在国内的户口是否注销问题。其余很长篇幅的章节都是讲来华外国人的。
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这是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实施的老法规。已经发布执行24年了。其中大部分条款当时确实在执行,现在早已成为历史。
例如该文件规定,公民因私出境申请护照还需要“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但是“法规二”确实对出国定居人员回国有很多明确规定。例如,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又如,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但是这里说的注销户口,是指的出境前办理注销户口。短期回国后是要求办理暂住登记。对目前户口在国内,本人正在国外定居者是否注销和如何注销户口并无规定。
法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正如@警民直通车-上海 的《政策解读》所说“尚未制定”。也就是说法规三目前还不存在。请注意,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并不是一回事。
由此可见,@警民直通车-上海 所引用的三个法规中,前两个并没有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个法规目前还不存在。
因此所谓“”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的这些内容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目前不得已只好宣布“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