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898-65374425
办公地址: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美兰区政府服务中心三楼
其他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及地址:
1、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98-66784629
办公地址:海口市西沙路6号(南航天桥旁原老劳动局)
2、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898-68648727
办公地址: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112房
3、龙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898-68530871
办公地址:海口市东沙路七天酒店4楼(金牛湖公园旁)
4、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898-65876939
地址:海口市文庄路8号琼山区人社局3楼
5、海口国家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0898-65800210
办公地址:海口市海榆中线九公里处区综合办公楼
6、海口综合保税区社会事业局: 0898-66819989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
7、桂林洋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劳动监察中队: 0898-65717796
办公地址:桂林洋开发区桂林洋大道39号
劳动监察队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机构信息
1、市仲裁院:海口市人事劳动仲裁院。
地址: 海口市西沙路4号 电话: 66775828
2、龙华区仲裁办。
地址: 民声东路9号区政府大楼5楼 电话: 68539113
3、美兰区仲裁办。
地址: 振兴路8号区政府大楼7楼 电话: 65374425
4、秀英区仲裁办。
地址: 秀华路区政府大楼2楼 电话: 68661114
5、琼山区仲裁办。
地址: 文庄路8号 电话: 65819268
参考资料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劳动仲裁机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和地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可以向美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组投诉。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0898-65374425。
办公地址:美兰区锦江街30号美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组电话及地址:
1、海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0898-66784629;
办公地址:海口市西沙路6号(南航立交桥旁原劳动局);
2、秀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0898-68648727;
办公地址:秀英区市祥荣路福秀社区第二办公区一楼112室;
3、龙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0898-68530871;
办公地址:海口市东沙路七天大酒店4楼(金牛湖公园旁);
4、琼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0898-65876939;
地址:海口市文庄路8号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
5、海口国家高新区综合执法局:0898-65800210;
办公地址:海口市海榆中线九公里综合办公楼;
6、海口综合保税区社会局:0898-66819989;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
7、桂林海洋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劳动监察中队:0898-65717796;
办公地址:桂林海洋开发区桂林海洋大道39号;
劳动监察组职责: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 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机构信息
1、市仲裁院:海口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仲裁院;
地址:海口市西沙路4号电话:66775828;
2、龙华区仲裁处
地址:民生东路9号区政府大厦5楼电话:68539113;
3、美兰区仲裁处
地址:振兴路8号国会大厦第七层:电话:65374425;
4、秀英区仲裁处
地址:秀华路区政府大厦二楼电话:68661114;
5、琼山区仲裁处
地址:温庄路8号电话:65819268;
参考资料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劳动仲裁机构信息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和
百度百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