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院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办违反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否则知法犯法,会受到严厉处理处罚。县政府执行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仅仅可以批准发放宅基地,违反第一款规定县政府也可以取消原来的批准,无条件收回宅基地,县政府不撘理,群众可以暂时违法,一旦处理很难蒙混过关
父母既然还健在,做子女的就不要挖空心思动父母财产的脑筋。
他们想怎么的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是他们的权利;他们不想怎么的处置,就等百年之后。迫不及待,只会使自己更堕落。
宅基地无法作为遗产继承,那农村宅基地的房屋,老百姓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