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具体讲,报告主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动物疫病诊断单位和个人;(3)从事与兽医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