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对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的规定有哪些

2024-11-28 0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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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行驶的一般规定。
本条中所说的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
其中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嘹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2、不准驾车并行;3、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4、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5、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6、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机动车会车,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应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应让下坡车先行。而且,酒醉的人不准驾驶非机动车;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除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未满16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对于这些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出台以前,需要严格执行,否则便构成交通违章。
本条在规定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的同时,还重申了车辆分道行驶、右侧通行以及低速右置的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回答2:

好像是,只要不进入主车道和动车道,都行呢。
平时就是那么的,没太注意关于自行车的规定。

回答3:

走非机动车道,不准带人

回答4: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