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2025-04-25 17: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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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回答2:

这里讲的追偿是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工伤,或者因企业购买的设备、商品不合格,造成职工人身伤害。不能笼统的理解劳动关系不可以追偿。

回答3: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在取得民事损害赔偿外,还可以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回答4:

一、“追偿权”的产生是因为“代承担行为”引起,在连带责任承担法律关系中,连带责任人一方承担了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依法向“连带责任另一方”追偿。
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有质的区别,虽然同属“法定赔偿”,但是“法律性质”不同。工伤有“意外”和“责任”两种,侵权就是一种“违法”。
三、工伤因“侵权行为”引起,严格意义上说,仍属于“侵权”致伤。严重的(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侵害结果较严重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纠正误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个性质的,只是说法不同。
五、本案件情形,应作如下解释:(一)侵权导致“伤害”,虽然是在工作中,但仍属“侵权伤害”;如果用工方没有任何责任,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在医疗中垫付或者赔偿了,可以向“第三方行为”主张“追偿”。(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看工作性质,比如,工作属危险作业,用工方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较薄弱,第三方由于“过失”或者“正常的接触等行为”引起事故,导致损伤。那么用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就形成“用工方”与“第三方(行为人)”之间的伤害赔偿“连带责任”。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承担过多的赔偿,可以主张“追偿”向“第三方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