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第33号: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不需要,期初数是上年期末数,上年期末没有处置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