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 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厂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标、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于车头等部位、企业在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等,均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
2、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
3、现场抽签,不可忽视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日申请情形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