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期满后不执行怎么办?如果法院采用公告程序上有瑕疵谁负责,法院要不要对当事人说清楚

2025-04-27 23: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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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你对书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如果法院在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回答2:

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官必然会这样做,因为公告送达的前提是被告下落不明,既然被告出现了就必须要保护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给予其法定的答辩期与准备时间,这是法律层面的精神。从法官个人来说,肯定也会这样做,因为一旦强行缺席判决,那被告必然上诉或申诉,判决很可能被撤销,那就是错案,要承担责任的。

回答3:

这是有违程序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