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看到你的题目了,我本身就是从事二手房工作的,你所签订的协议应该是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一份独家委托协议(限时销售)。
首先我给你讲一下为什么要签订这个协议,因为现在市场上流通的二手房较多,为了抢夺资源,中介一般会将一些好出手的,市场竞争性强的资源独家垄断,所以才有了你的独家委托协议。
我们的普遍做法是一般将这种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独家委托协议不限时,业主本人自愿只通过本家中介成交,双方没有权责。 另一种是限时付款独家委托协议,也就是说中介方先付给你部分定金将你的房子签下,承诺你在多少时间之内将房子卖出,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内没有卖出,定金不收回,如果卖出定金返回。但是这种协议双方都是具有一定的权责的,也就是说双方都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你所说,你的限时委托期限应该还没有到,而且你已经收了中介方的定金,你现在要出租这个房子实际上已经属于单方面违约,是需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你应该仔细阅读下这份协议的内容,再做说明,有可能不是赔付双倍定金这么简单。依你所说的2%,有可能是房屋总成交价的2%,比如你当时和中介约定以不低于50万的价格出售该房屋,那么你就要赔付50万X2%=1万元的违约金,另外还要退还定金的,具体情况请你认真研读那份协议。
在这里还是要敬告各位准备买卖二手房的朋友,不管是买还是卖房子都是大事情,在通过各个中介机构进行这些事宜之前一定要想好了再做决定,再签署这些协议的时候一定也要看清楚了,动则几十万几百万的事情不是儿戏,所以大家还是要慎重。
我现在只能给你出这样几个注意看能否帮助你,1、找出你当时和中介方所签订的所有东西,以及当时他们让你准备的所有资料,看看是否齐全,如果那项不齐全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该协议,比如当时让你预留身份证,或者你太太的身份证(如果你已婚),或者你太太的书面同意出售该房屋的证明等等一切资料;2、尽量在合理的情况下,阻止他们看房。3、去和中介和谈,不要生气好好谈,软硬兼施,一般来说任何中介也不会因为一套房子去和你诉诸法律程序的,因为那样太麻烦,中介方只是争取那么一点点中介费而已,没有必要和你打官司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本身从事这个行业,这样的事情太多见了,主要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对于这些事情并不重视,做某些决定的时候太轻率,造成后果很麻烦。本不该告诉不这些的,好像是在砸同行的饭碗,只是基于一个行业资深人员给你的一点忠告。
委托期限内,没帮你卖出去或低于这个价格,中介方的定金你可以给予没收;而期限内你解约的话确实要赔偿,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是合法的。
现在A中介的一客户看中了我的房子想和我签订买卖合同,但想等到10月中旬的如果标明为看房协议,是必须要有针对性。此协议不算委托协议! 你签的
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到房管局的中介管理科去投诉,应该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