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同时,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审查。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所谓基本无差别 , 是指两商标虽有个别次要部分不完全相同 , 但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 , 以至于在一般注意力下 , 相关公众或者普通消费者 很难在视觉或听觉上将两者区分开来。
商标近似是指文字 、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 、视觉 、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 , 但整体差异不大 ,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 、音 、义三个方面 , 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 、外观及着色 , 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 , 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