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上海的政策如下: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承租方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肯定是不能继承的。正常来讲,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去世等情况,公租房是要被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