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的财产一般都是按份共有的关系。
2)有效,但是会存在很多问题:
房产和一般的动产不同,房产证上会写明“所有人”“共有人”,而根据案情,办理了遗产继承,房产证肯定有共有人甲、乙,丁在购买时应该看房产证,也就会知道甲、乙作为共有人的存在。此时应该要求丙提供甲乙的授权书或直接找到甲乙,否则丁在购买时就是属于明知交易有瑕疵。
但是这里还有个问题,根据案情,丙、丁已经去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那么要么是房产部门出了问题(没有所有共有人的认可,房产部门根本不敢办手续),要么是丙有伪造授权。
但因为已经由官方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为了保护公信力问题,会认定该转移有效(除非证明丁有严重问题)。甲乙丙之间的纠纷,把丁摘出去。
无论如何,丙、丁的合同有效。
如果丙后来取得甲乙同意自然好,如果没有取得,那么也是丙履行合同瑕疵或欺诈,合同有效,丙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是题目中又是已经做过产权变更了,其实丙已经完成了本方义务,并没违约)。
3)没有,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继承、赠与也不破。原来的房东自动把权利义务转移给下一个房东。但是特殊情况是,如果先有登记的房产抵押,然后再出租后,房东还款不能,被人把房子卖了,那么这个购买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离开(因为登记的房产抵押,会在房产证上留下备注,承租人在租房前可以预见这种风险,所以仍然愿意租房的话,法律上就认定其原意承担这个风险)。
4)承租人可以要求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已经变更房产登记,基于公信力的问题,承租人只能被迫放弃该购买权,但可以要求赔偿(找甲乙丙和房产部门,因为这种有问题的房产变更,一般都伴随着房产管理部门的差错)。
丙对丁很可能有欺诈行为,但是丙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不再有责任了。但是如果房产部门的变更登记被推翻(这是有可能的,虽然很难,还是基于保护公信力原因),那么丙的合同义务就没履行好,自然承担违约责任。
这题其实有些问题,你也看出来了,这里面肯定是有房产部门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作为一道题,我给的答案太多了,出题人估计不是想让答题人这么想……
1、如果未析产的话,三兄弟是共同共有;
2、有效,丁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3、没有,张某夫妇享有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以及租赁权利不受不动产买卖关系的影响;
4、张某夫妇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丙对丁存在欺诈的行为,丁可撤销购房行为,要求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