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然后再有增发的话,董监高适用公司法规定,每年转让25%。其他股东无限售规定(针对增发得到的股份),除非自愿做出限售承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