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也就是说,开庭前法院只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时,法院应该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没有说开庭前法院告知证人什么事的规定,有关诉讼的权利义务也不包括证人是否到庭,证人也不是必须到庭,只是不到庭的证言证明力要打折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