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流产也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女员工流产或终止妊娠的休假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8.09.04
【发 文 号】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
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节育手术常规>——医疗部门颁布
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另外各地也有详细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实际操作中,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基本上是按产假来处理。
以上均指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下的里掺或终止妊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按病假处理。
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