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
拨缴工会经费,一般情况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每季度在地税申报40%(季度申报公式是上期末职工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2%*40%),另一部分是转入企业工会账户并取得工会收据;这两部分之和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
如果企业未设立工会账,那么按照地税申报的公式计算,不会超过2%;
如果企业设工会,有工会账,在拨缴工会账户的时候,可以分期分月拨缴,参照当月的工资;
最后,计提和拨缴是两个概念,如果只是计提,没有拨缴,都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