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作为重罪重罚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一个有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众多当事人中分摊责任时,应当让能够以最低成本来减少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审判工作当中,如果一个证人如实作证,则能顺利地如实还原案情的本来面目,让原被告各方承担恰如其分的法律责任。
如果证人作伪证,则整个案情就有可能会变得黑白颠倒,要把已经颠倒了的黑白再颠倒过来,诉讼各方的成本则加大。
一来受冤枉的一方要花更大的人力、财力收集其他证据来反驳伪证;
二来法官、检察官得重新审理案件(如果新的证据能够收集得到的话),国家(或各州)得重新为同一个案件再支出更多的、本来不用支付出去的审判费用;
第三,一旦受冤枉的一方再也收集不到新的证据,则其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都会被错误地剥夺,有些损失(如失去的自由和生命)是难以挽回的。
扩展资料: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原、被告各方(或控方和辩方)都可以作为证人作证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都可以被要求成为证人作证。所以,他们一旦在法庭上撒谎,都可能因为伪证罪而受罚。
但是,如果一个人涉嫌做了伪证,对其审判、定罪同样要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经过一个“公正的法律过程”,以确定其是否真正地犯了罪。
参考资料来源: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立法应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保康县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法理学思考
伪证能够改变案件的性质,也就是改变了事实本身,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作伪证是重罪就是不要让伪证改变事实。
因为对证人证言比较看重,作伪证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因为美国人特别讲人的道德诚信对不诚信的人恨之入骨,因此美国的伪证罪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