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以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